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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森与王海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森,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高森。被执行人王海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志喜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