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森与王海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森,王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高森。被执行人王海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即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志喜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李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