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王金鹏与张辉、万晓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鹏,张辉,万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488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鹏,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万晓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金鹏依据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辉、万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王金鹏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4民初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晓 峰审判员 李 文 福审判员 乌力吉牧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 建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