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2内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张春晓,郭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802内执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胜利南路51号,机构代码证62661238-3.被执行人张春晓,个体。被执行人郭鲜霞,张春晓妻子。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申请执行张春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内执监104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执监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李成立执行员 王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