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刑初4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24
案件名称
黄筱福、张先芳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筱福,张先芳,张永强,张承林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6刑初49号公诉机关安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筱福,曾用名“黄孝福”,绰号“小福”,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赣县,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抓获,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先芳,男,1990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赣县,无业,2009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刑1年6个月,于2011年1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抓获,于2015年9月15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永强,绰号“阿宝”,男,1996年7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家住赣县,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抓获,于2015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张承林,男,1997年5月29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赣县,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3日被抓获,于2015年9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安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筱福、张先芳、张永强、张承林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筱福、张先芳、张永强、张承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黄筱福、张先芳、张永强窜至安远县,拦下被害人孙某的出租摩托车佯装去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村莲塘隘敬老院工地,以故意摇晃摩托车,假装摔倒受伤并要求送往医院治疗的方式,花去被害人孙某医疗费1170.5元,赔偿费未索要成功。2、2015年7月份,被告人黄筱福、张先芳、张永强窜至安远县,拦下被害人唐某1的出租摩托车佯装去欣山镇石塘村莲塘隘敬老院工地,以故意摇晃摩托车,假装摔倒受伤并要求送往医院治疗,索要赔偿的方式,骗得被害人唐某1现金7600元。3、2015年7月3日晚19时许,被告人黄筱福、张永强窜至安远县,拦下被害人欧某的出租摩托车佯装去欣山镇石塘村莲塘隘敬老院工地,以故意摇晃摩托车,假装摔倒受伤并要求送往医院治疗,花去被害人欧某医疗费811元,后两人以摔伤为名索要赔偿,骗得现金3500元。4、2015年8月份,被告人黄筱福、张先芳、张永强窜至安远县,拦下被害人黄某的出租摩托车佯装去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村莲塘隘敬老院工地,以故意摇晃摩托车,假装摔倒受伤并要求送往医院治疗,索要赔偿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黄某现金2000元。5、2015年8月31日14时许,被告人黄筱福、张永强、张承林、张先芳窜至安远县,由张永强,张承林拦下被害人唐某2的出租摩托车佯装去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村莲塘隘敬老院工地,两人以故意摇晃摩托车,假装摔倒受伤的方式要求送往医院治疗,张先芳,黄筱福则来到安远县人民医院探望朋友并要求索要赔偿,骗得被害人唐某2现金2250元。6、2015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黄筱福、张永强、张承林、张先芳窜至安远县,由张永强、张承林拦下被害人雷某摩托车佯装去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村莲塘隘敬老院工地,两人以故意摇晃摩托车,摔倒受伤的方式要求送往医院治疗,张先芳,黄筱福则来到安远县人民医院探望朋友并要求索要赔偿,骗得被害人雷某现金3000元7、2015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黄筱福驾驶轿车搭载被告人张永强、张承林、张先芳窜至安远县欣山镇商贸城门口。由张永强,张承林拦下被害人叶某出租摩托车佯装去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村莲塘隘敬老院工地,两人以故意摇晃摩托车,假装摔倒受伤的方式要求送往医院治疗,张先芳、黄筱福则来到安远县人民医院探望朋友并要求索要赔偿,骗得被害人叶某现金3500元。8、2015年9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黄筱福驾驶轿车搭载被告人张永强、张承林、张先芳窜至安远县欣山镇何氏超市门口。由张永强、张承林拦下被害人谢辉广出租摩托车佯装去安远县欣山镇石塘村莲塘隘敬老院工地,两人以故意摇晃摩托车,假装摔倒受伤的方式要求送往医院治疗,张先芳、黄筱福则来到安远县人民医院探望朋友并要求索要赔偿,但被告人在人民医院检查时被其他摩的师傅认出而诈骗未遂。张承林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张先芳、黄筱福于2015年9月14日被抓获,张永强于9月17日被抓获。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黄筱福、张先芳、张永强、张承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先芳属累犯。请依法判处。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被告人黄筱福参与诈骗8次,诈骗数额计23831.5元;被告人张先芳参与诈骗7次,诈骗数额计19520.5元;被告人张永强与诈骗8次,诈骗数额计23831.5元;被告人张承林参与诈骗4次,诈骗数额计8750元。另查明,被告人黄筱福退赃7565.75元,被告人张先芳退赃2562.5元(被害人已领)。被告人黄筱福驾驶海马牌轿车(牌号赣B×××××)到安远县诈骗作案,此车非其本人所有。所有人是黄开红。上述事实,有四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孙某、唐某1、欧某等人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查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常住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之间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筱福、张先芳、张永强、张承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筱福、张先芳积极退赃,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先芳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永强、张承林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筱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二、被告人张先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7年2月13日止。)三、被告人张永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四、被告人张承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6年7月12日止。)五、退赃款7565.75元退赔给被害人。海马牌轿车(牌号赣B×××××)一辆返回给车辆所有人黄开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梅正洪人民陪审员 曾庆山人民陪审员 叶秋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谢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