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段燕虎、马玉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燕虎,马玉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0刑初33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燕虎,农民。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建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玉伟,无职业。2015年7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辩护人刘明洁,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田苗苗,天津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公诉刑诉(2016)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邢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燕虎及其辩护人王建人、被告人马玉伟及其辩护人刘明洁、田苗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段燕虎伙同马玉伟、姚镇(另案处理)为实施诈骗,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利用qq群和微信等社交软件,先后冒充经销羊脊骨和进口牛肉的货主,以低价并能验货为名,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并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羊脊骨购货款人民币419755元,骗取被害人陆某某进口牛肉购货款人民币616964.3元,后姚镇负责将骗取的赃款从银行提现后俵分。被告人段燕虎于2015年6月25日16时许在河北省宋镇东张庄村被抓获。被告人马玉伟于2015年7月8日13时许在辽宁省大连市区泉水区楼楼超市内被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被害人王三、陆的陈述,证人杨、张等人的证言,物证照片,汇款凭证,同案犯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的供述,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同案犯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判决书,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依法判处。被告人段燕虎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诈骗被害人王三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否认参与诈骗被害人陆的犯罪事实。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燕虎参与诈骗被害人陆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诈骗被害人王三过程中,被告人段燕虎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玉伟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玉伟系从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下旬,被告人段燕虎伙同马玉伟、姚镇为实施诈骗,经事先预谋后,由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利用qq群和微信等社交软件,先后冒充经销羊脊骨和进口牛肉的货主,以低价并能验货为名,骗得被害人王三、陆的信任,并以网上银行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王三羊脊骨购货款人民币419755元,骗取被害人陆进口牛肉购货款人民币616964.3元,后姚镇负责将骗取的赃款从银行提现后俵分。被告人段燕虎于2015年6月25日16时许在河北省宋镇东张庄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马玉伟于2015年7月8日13时许在辽宁省大连市区泉水区楼楼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1月24日20时许,王三向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报警称,2015年1月24日20时许在天津市钟街鑫汇洋冷库内被人以买卖羊肉为由,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的方式诈骗人民币419755元。2015年1月29日22时许,陆向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报警称,其员工张通过一个生意上的朋友刘姐介绍,联系上姓周的男子要买进牛肉,通过姓周的男子联系上上海市浦西军工路2600号一个冷库(三批龙门),要在这个冷库内交易一批进口牛肉,这批牛肉的货主是王一,其通过网上银行给姓周的男子提供的银行卡汇款人民币616964.3元。后其到冷库拉牛肉时被货主王一阻拦,货主称未收到货款,后发现被姓周的男子骗走货款。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据此依法受理并展开调查,2015年6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段燕虎在河北省宋镇东张庄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马玉伟在辽宁省大连市区泉水区楼楼超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三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2日晚上8点左右我用我的手机在微信群里加了一个微信名叫“顺利”的人,我们俩聊天,他说他是做牛羊肉生意的,是业务员,他说他有货是羊脊骨,问我要不要。我就跟他说要求看货。他给我一个姓杨的男的电话,说姓杨的是公司库管,货在东丽区大笔村鑫汇洋冷库,让我跟姓杨的联系看货,并告诉我说是安总让去看货的,之后我就去看货了。2015年1月23日上午11点多我用微信和那个自称姓周的男的联系,他告诉我他的电话是188****,并让我现在和姓杨的联系,之后我给姓杨的打电话说安总让我去看羊脊骨,我说要30吨,他就让我到鑫汇洋冷库去找他,下午1左右我去找他,他拿出两箱货让我看,我觉得还行,就定的转天去拉货。下午16时许我用我的手机给姓周的手机打电话,我们定好是14000元每吨,大概30吨左右,让我明天和姓杨的联系提货。转天上午10点左右我给姓杨的打电话说提货,姓杨的不在,他爱人和我见面,我说要拉到北辰区第三食品加工厂,之后他负责给我装车,我一直等着。后来5点多钟的时候装完车了,姓杨的爱人想用手机微信把重量价格单发给安总,她不知道怎么发,我说我用微信发,当时我以为我们俩说的都是给姓周的男的发呢,我也没多想,就给姓周的打电话说把价格单给他发过去,姓周的说一会用微信加我,之后再给他发,过了一会,姓周的换了一个微信叫“执着智商”的微信号加我,当时我大意了没在意,我就把重量价格单发过去了,过了一会他用微信把价格和账号发给我,一共是29.982吨,货款是人民币419755元,之后我用手机银行把货款给那个账号汇过去了,过了一会儿姓杨的爱人给安总打电话问收到钱了吗,安总说没收到,我说不可能啊,我又问安总的电话和姓周的电话不一样,之后我就给姓周的男的打电话,结果电话打不通关机了,我这才知道被骗了。因为姓周的是唐山口音,而姓杨的说安总就是唐山人,公司在唐山,我就以为姓周的是安总的业务员了,所以才被骗的。姓周的男的手机号是广州号码,我当时问他为什么用广州的号,他说公司在唐山,安总负责,他是广州分公司的业务员,人在广州,他只负责联系业务。(2)被害人陆的陈述证实,2015年1月28日上午,有人给我店里的员工张打了一个电话,对方自称姓邢,这个人说在上海浦西军工路2600号有一批进口牛肉,大概10几吨,问张要不要,对方说每吨47000元,张和到对方谈好之后,就联系了一家山东的物流公司去冷库提货,司机叫祝加松。2015年1月29日上午,祝加松到冷库看了610件货后给张发了照片,张说没问题就让装车,然后张就联系我,并给我发了对方提供的账号,是一个公司的农业银行账号,然后我就在店里的电脑上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对方人民币616964.3元,然后祝加松就把货拉走了,结果在途中被人拦下了说货物是对方的,我意识到不对之后给姓邢的打电话,但手机已关机,我才知道被骗了。3、证人证言(1)证人杨的证实,2015年1月22日下午4点左右,安总给我手机打电话,说有人要去库里看货,安排在转天上午看货,到了转天(1月23日)上午九点的时候,安总给我打电话说一会有人要给我打电话,让我带着他去看货,我就答应了。到了中午1点左右,有一个陌生的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说看货,后来来了一个男的说和安总联系过了,我就带他去看货,之后那个男的就走了。到了1月24日上午10点的时候,昨天看货的人又给我打电话,说中午1点多来装货,我就安排了一辆货车,之后我就去医院做透析了。到了下午6点的时候我又回到货站,看见货栈的工人正在给看货的人进行货物的抄码核算价钱,就在他们核算的时候我身体又不舒服了,我就告诉工人一定要有安总来电话确认收到款了才能放货。就在我回家后刚睡觉的时候,工人就告诉我看货的人已经打款了,但是安总始终没接到货,之后我就马上到派出所报警。(2)证人安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日下午,我公司业务员李告诉我她谈了一笔业务,对方要求先看货,李把鑫汇洋冷库看管货物的老杨的电话告诉对方了,当时我就给老杨打电话让他准备,定好的1月23日看货,李就告诉对方了。1月23日看完货之后,对方就和李谈价格,以人民币19850元每吨,但是每吨要人民币150元好处费,而且如果有人要看货让我们告诉对方人民币20000元每吨。李向我汇报之后我也同意了。后来李和对方商定1月24日装车,我嘱咐李告诉对方必须先打款再放货,之后到1月24日18时左右老杨给我打电话说对方付款了,但我这始终没收到款,我说不能放货,然后对方就报警了。(3)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日10点20左右我接到一个业务电话,对方问我是不是有344大羊脊骨,我说有在鑫汇洋冷库,对方就说要去看货,而且问能不能先看看货物的图片,我说行,然后就加了对方微信,通过手机号码添加的,手机号是1475056,显示是湖南长沙的号,对方微信叫“执着智商”,对方还在微信里询问价格我也答复了他。1月23日时候我把杨师傅电话给对方让对方去看货,对方看完货之后到下午2点的时候,对方换了一个1884032手机号给我打电话,跟我讨价还价,最后定的是人民币19850元每吨的价格。到了1月24日装完货我们核算码单的时候,客户不断地打电话来催我们,后来我告诉对方我核算出来的是29982.54公斤,对方说他核算的比我们还多出200公斤,我当时就有点怀疑数量。后来到晚上7点45分的时候对方说已经收到客户打款,半个小时内给我们汇过来,但后来就一直没收到汇款,再给对方打电话就关机了。(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22日下午,我生意上的朋友刘姐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有个人手里有进口牛肉,问我要不要,并且和我谈好人民币44元每公斤,又告诉我这个手里有进口牛肉的人姓周,联系电话是183****,后来这个姓周的男的用微信加了我好友,对方微信名叫“顺利”,然后转天23日我就和对方联系上了,直到28日下午才决定要订货,这期间一直在谈价格的问题。定下来之后我通知他在29日上午车到装货并将装货的车的车辆信息都发给他了,他将信息发给冷库,由货物货主与我联系,才得知这个货物的货主与我以前认识,是王一的姐姐,我还问王一的姐姐有没有和那个姓周的男子做过生意,她说做过,于是我才放心,然后在1月29日9点多钟,我和姓周的定了13吨进口牛肉,总重13126.9公斤,约定好需汇款人民币616964.3元。并且王一的姐姐也给我发了同样的信息,王一的姐姐还给我发了一个信息,内容是:你直接找跟我们联系的人联系,单价价格他都有,昨天就发给他了。于是29日我装车后让陆往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里汇了钱,但后来装货的车走了50公里被拦下了说没收到钱,我再给姓周的两个电话打电话就都关机了。(5)证人刘的证言证实,我们卖牛羊肉的有很多群,我也忘了具体是哪个群了,有一天应该是2014年11月份左右,这个自称周总的人在群里发了一个卖货的信息,当时我对这个货有兴趣就加他微信了,后来深聊发现他的好多货都不是我想要的,这个周总说他在深圳刚刚开了一个公司,让我多帮帮忙。后来他公司开业的时候我还过去过,名字叫溢香苑贸易有限公司,在深圳市龙华街道大厦a1909,但是他不在,有一个叫姚镇的业务员接待的我,我后来就和他聊生意上的事,但是一直没做过生意。在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时候,周总给我打电话说有个人说他有货,并把这个人的电话给我,当天晚上这个人就和我联系了,我加了他的微信,叫“顺利”,后来他说他有货问我要不要,并发了货物照片给我,我发给我的客户但客户说不要,正好张从我这买过这种货,我就问张要不要,她说行,我就把“顺利”的手机号给了张,再后来就是他们联系的了,大概过了一个礼拜我从张那听说她被骗了。(6)证人王一的证言证实,我是上海希牛贸易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1月底的一天,有个微信名叫“顺利”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要买我家的进口牛肉,要13吨左右,当时因为我在外地要账就让我姐姐王二和他联系,当时我给那个“顺利”的价格是每公斤人民币48元,后来我听我姐姐说张要买我们进口牛肉,当时张要直接打款给我们,因为我当时不知道这个“顺利”是骗子,所以我对张说干我们这行不能将中间人踢出去,不然以后没人帮我们卖货了,后来我就没管这个事。最后张来装货,问我是什么价格给的“顺利”,我说每公斤人民币48元,我就问张“顺利”给她什么价格,张说是人民币47元每公斤,当时我就说“顺利”能赔本卖给你吗,后来我还给“顺利”打电话问他给张什么价格,“顺利”说是人民币48.5元每公斤,当时我也不知道“顺利”和张谁说的是实话,就没多问,等最后张装完货要走,我说收到款再走,我吃饭的时候张就把货拉走了,但我等了很久都没等到货款,于是就给“顺利”打电话,但对方怎么也不接,我就慌了,于是我让司机把货拉回来了。后来张也联系不上“顺利”,才知道被骗了。(7)证人王二证实内容与王一相同。(8)证人胡、常证实:马玉伟是作牛羊肉生意的,是胡的朋友,他们没有给过别人银行卡,马玉伟也没有让别人往他们银行卡里打过钱。4、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黄海华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中下旬的时候,同为中介的黄佳带来两个客户,说让我帮客户取钱,他们一共打给我人民币41万多元,我和黄佳各得5%的手续费,当时我就觉得这钱不是好来的,但因为手续费高就同意了,后来我分两天帮客户转账将钱取出交给客户。还有一笔也是黄佳介绍来的客户,是人民币62万多元,我找到我朋友莫卡林介绍了一家企业法人的对公账户,先把人民币62万多元打到这家企业法人的对公账户中,之后是莫卡林操作的,后来客户拿走了人民币56万多元,我和黄佳、莫卡林一共收取了百分之十的服务费,一共人民币62000元。(2)同案犯黄佳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中下旬我岳父的弟弟吴江龙带人找我帮助他们提取了两笔款,一笔人民币41万多元,另一笔人民币62万多元,然后我和黄海华得了十个点的好处费。(3)同案犯吴江龙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我是通过黄佳帮助一个叫“小峰”大额取款,第一次取了人民币41万多元,第二次取了人民币62万多元。(4)同案犯杨雪峰的供述证实,2015年1月一个叫姚镇的人让我找到吴江龙等人先后两次帮姚镇取现,数额分别为人民币41万元和人民币62万元,最后我分别交给姚镇人民币33万元和人民币56万元。5、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段燕虎的供述,2015年1月份大约是中旬左右的时候,我在家里接到姚镇给我打的电话,他说最近手头紧没有钱花了,让我组织一批货源干一起诈骗的事,骗点钱花,我就答应了。后来我就使用我的手机,加了一个牛羊肉的qq群,在群里喊我求购牛羊肉的货物。我当时使用的手机号码是姚镇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发给我的,好像是深圳的号,姚镇还嘱咐我用完这个手机卡之后就立即销毁,后来这个卡确实被我烧了。我当时联系的时候使用的微信号是我随便起的名,记不住了,“顺利”这个号不是我用的,是马玉伟用的。我在群里喊了求购牛羊肉之后,发现群里有一个唐山人在天津市区鑫汇洋冷库有羊蝎子之类的货,之后我就把这个信息告诉了马玉伟。因为之前马玉伟给我打过电话,说他也想干一起诈骗的活儿骗点钱花,所以我就把这个货源信息告诉马玉伟,他需要这方面的信息,为了实施诈骗做准备。我把这个信息告诉马玉伟之后,也就是一天的时间,马玉伟找来一个客户,就是买货的人,然后马玉伟不知道和客户之间出现了什么差错,这个买货的人就和我联系了,是打电话联系的。我就告诉对方羊蝎子每吨人民币14000元,至于去什么地方看货、找谁看货什么的这些都是马玉伟和对方沟通,我就不清楚了。后来这个人就在电话里和我说要买30吨羊蝎子,后来他在鑫汇洋冷库装完货之后打电话给我问怎么汇款,我说“等我清点一下具体的数目之后再告诉你”,这时姚镇就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提供的一个银行账号,还说当天必须让对方把钱汇过来。我和买货的人通完电话后,我又以微信的形式把我核算的货物的规格、吨数、单价、货款总额是人民币41万多元不到42万元和银行卡的账号都给买货的人发过去了,过了有20分钟,买货的人问我是不是收到款了,我说我看一下,然后我就给姚镇打电话,姚镇让我赶紧把手机卡烧了。又过了两个来小时,姚镇往他给我邮寄的另一个手机卡上打电话说钱已经到位了。后来姚镇给我汇了不是人民币5万元就是10万元。这件事完了之后有七到十天,姚镇给我打电话说再干一次,我当时就以我找不到货源为由说不干了。之后过了几天马玉伟给我打电话说他哥哥因为贩卖毒品问题被抓了,他想骗点钱往外捞他哥哥,所以想再干一次,还说这次由他来负责找货源、谈规格和价格,找买主,他说让我等事成之后给他提供一个银行账户或是银行卡什么帮他把钱取出来,然后我就答应了。于是我给姚镇打电话说想再干一次,因为这次是马玉伟干我不用操心,还能拿到钱,我就没有告诉姚镇是马玉伟想干,这样过后我还能分到钱,于是姚镇就以微信的方式把一个公司的账户给我发过来,然后马玉伟又给我打电话催我把账户给他发过去,之后没过多久马玉伟就打来电话说已经成活了,钱已经打到我给他发过去的账户里,他把手机卡、微信号什么的都销毁删除了。之后姚镇给我打电话说已经收到钱了,这次我分了人民币10万元。(2)被告人马玉伟的供述,2015年1月份的下旬,我的朋友“老周”联系我,说能弄点钱花,因为我原来是做牛羊肉生意的,有点资源,能联系到买家和卖家,“老周”就让我联系买主,他说供应商已经联系好了。“老周”有一个上家,后来知道叫姚镇,他说姚镇能洗钱,我就进行诈骗想从中赚一笔。于是我从微信上面加了一个卖羊脊骨的群,在群里喊说有现货大羊脊骨,于是就有人联系我说有多少,多少钱,货物在哪,我告诉对方货在天津,有30多吨,每吨人民币17800元,然后我就把“老周”的联系方式发给对方,后来“老周”告诉我对方同意了,具体价格记不清了,只记得是人民币420000元左右成交的,然后我就把电话关机了。我当时诈骗使用的手机号是“老周”给我的,诈骗完就扔了。我和“老周”主要是联系供应商还有买主进行诈骗,等到打钱这一步的时候“老周”会联系姚镇,让他提供给卡号将钱打过去,他负责将钱取出来然后给我们提成。这次诈骗成功后我得了大概人民币1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都是我朋友的账户,有胡、常、李兆辉,还有一个账号是李兆辉给我的,具体名字记不清了,有农行的有邮储的。2015年1月底,我们第一次得手后没过5、6天,我联系“老周”说想在做一次,就是想弄点钱,然后我就来负责联系买主和供应商,“老周”当时也同意了。2015年1月底,我给张打电话,说我姓邢,在上海浦西军工路2600号有一车进口牛肉,大概10几吨,每吨牛肉人民币47000元,问她要不要,她同意后,我在微信群里联系上了供应商说我要货可以找来车自己装,对方也同意了,要每吨人民币48000元,我把买卖双方联系完,张这边还提出要求说不打个人账户只要公司账号,这期间我一直两边瞒着不让他们见面也不让他们联系,都是通过我联系,我给“老周”打电话问他要公司账号,老周通过姚镇把账号给我发过来后,我就让买家打款,最后“老周”给我打电话说成活了,我就把电话关了。这次诈骗人民币62万元,我分了人民币10万多元,他们给我打卡里,是李兆辉找了两个不认识的人给我倒的钱,人民币5万元到了李兆辉的户头,后面那些钱打到他朋友的账户上,后来钱都被我花了。6、胡、常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胡、常银行卡交易情况。7、被害人陆汇款凭证证实,被害人陆给对方汇款情况。8、同案犯的判决书证实,黄海华、黄佳、吴江龙、杨雪峰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段燕虎,男,1993年9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廊坊市宋镇东号。被告人马玉伟男,1986年9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心村组,住辽宁省区泉水d2区18号楼1门102号。庭审中,本院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和质证,认为全部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各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虽然被告人段燕虎当庭否认参与诈骗被害人陆的事实,但经审查,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段燕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比较稳定,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的整个过程,且在主要事实的描述上与被告人马玉伟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结合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当庭供述以及本案其他材料综合分析,被告人段燕虎伙同他人诈骗被害人陆的事实成立,虽然被告人段燕虎翻供,但其未能对此做出合理解释,应对其辩解不予采信。上述证据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应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036719.3元,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段燕虎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燕虎未参与诈骗被害人陆犯罪事实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伙同他人经预谋后,按照各自分工实施犯罪行为,在此共同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当,不宜区分主从,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段燕虎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被害人王三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玉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二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具有坦白情节,请求本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段燕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5日起至2026年12月24日止。)被告人马玉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26年7月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段燕虎、马玉伟退赔被害人王恩光人民币419755元,退赔被害人陆遥人民币616964.3元。上述罚金及退缴款项均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士军代理审判员 于振忠人民陪审员 马锡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祎速 录 员 吴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