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81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李密、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李密,古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81民初830号原告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黎明街6号16号。负责人孙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野峰,河北现代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密,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古涛,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与被告李密、古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石家庄宝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彦朕人民陪审员 侯东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