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113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王联高诉被告廖小娟、第三人王升祥返还原物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联高,廖小娟,王升祥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3民初205号原告:王联高,男,195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小娟,女,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支开娥(系被告廖小娟的母亲),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廖正明(系被告廖小娟的父亲),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升祥,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联高诉被告廖小娟、第三人王升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联高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联高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联高撤回对被告廖小娟、第三人王升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联高承担。审判员  王兰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惊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