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络平与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络平,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民初2836号原告黄络平,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陈潇君,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庄仁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开举,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黄络平与被告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下称闽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仲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络平、被告闽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开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络平诉称,原告于2014年4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月工资为25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后,被告依然不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向漳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漳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通知不予受理,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人民币30000元(月平均工资2500元乘以12个月)。被告闽荷公司辩称,原告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才提出申请,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举示如下证据:1、仲裁申请书,证明原告就本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2、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原告仲裁申请;3、工资发放清单,证明被告向原告发放工资情况。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举示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原告证据3真实性持异议,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原告举示其财务向原告转入的月工资清单,用人单位应当进行校对并举示相应证据摒除原告证据的证明力,但用人单位简单以不清楚进行质证,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4月进入被告单位工作,从事花卉浇灌,双方至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漳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漳浦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做出不予受理通知。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于2014年4月进入被告单位从事花卉浇灌,被告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怠于行使该法律义务。根据规定,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自用工满一个月次天起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被告2014年4月入职直至2016年5月20日才申请劳动仲裁,其要求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存在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劳动者主张合法权益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定时效。原告指称系指一年期满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实际未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应签未签问题,法律也未规定该情形下可以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络平要求被告闽荷花卉合作(漳州)有限公司支付应签而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黄络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的同等金额(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确定的金额),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受理费。审判员 蔡仲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凤华法律条文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