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5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崔艳萍与何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萍,何伟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民初5641号原告崔艳萍,女,汉族。被告何伟坚,男,汉族。原告崔艳萍诉被告何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艳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伟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30日,被告因欠缺资金,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于2015年10月30日立下借据,承认欠款,并承诺2015年12月31日偿还借款。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伟坚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诉讼中,原告提供借条原件1份证明其主张足以证明。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陈述:1、被告先向原告借款1000元。过了半个月,被告又向原告借1.4万元,加上之前的1000元一并出具了1.5万元的借条给原告。过了一个月,被告说要赎车,再向原告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一张2万元的借款给原告,之前那一张1.5万元的借条也还在原告这里。三笔借款都是通过现金交付的;2、借款后,被告何伟坚未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称通过现金交付借款2万元,因2万元金额较小,现金交付符合常理,原告对现金交付的过程陈述清晰,且被告出具了借条对此予以确认,故本院对原告称其已现金交付2万元予以采信,该2万元部分的借款合同已生效。被告何伟坚应当按时偿还借款2万元,故原告现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自逾期之日(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何伟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崔艳萍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为175元,由被告何伟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红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燕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