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3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陈一、陈增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陈一,陈增典,陈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3民初6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3899610615H。代表人:张昌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一峰,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韦惠,该支行员工。被告:陈一。被告:陈增典。被告:陈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陈一、陈增典、陈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3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振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韦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