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建英、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英,陈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2执8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英,女,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执行人陈美英,女,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申请执行人陈建英与被执行人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连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建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依法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46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暂时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宜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连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连民初字第3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何 晖执行员 :郑向明执行员 :林善达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曾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