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3民初86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闫守玉与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守玉,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8696号原告闫守玉。委托代理人陈翠萍,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本地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国威公司工业厂房127栋3301A室(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2573164X。法定代表人张尚录。被告深圳市汇深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国威路国威公司工业厂房127栋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6390129G。法定代表人邱家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两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百二十四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到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守玉撤回起诉。124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燕清代理审判员  黄天姣代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中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