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5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杨杰与郑州消费通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郑州消费通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887号原告杨杰,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瑞、李红涛,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消费通网络有限公司,住址郑州市金水区。原告杨杰诉被告郑州消费通网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