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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阜阳市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阜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阜阳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202行初15-1号原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法定代表人:程子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赵少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润华,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城乡规划局,住所地阜阳市一道河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佑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韦东,该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阜阳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认定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金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常 鸿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诗蕊附本裁定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