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润菲与被执行人张强、张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润菲,张强,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郭润菲,女,1974年2月3日出生,住所地兴城市一等海小区*号楼***室,证件号码21140319740203002X。被执行人张强,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张静,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5段****号楼3。郭润菲与张强、张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强、张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郭润菲于2016年01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人张强、张静没有银行存款,而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张强、张静各有房屋一处,现均已抵押贷款,本院对上述房屋依法予以查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张强、张静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郭润菲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张强、张静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润菲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兴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