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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2民初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存钢、卫太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存钢,卫太平,王允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2民初1302号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祝兴金,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庆伟,系原告工作人员。被告王存钢,男,1967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被告卫太平,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允学,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存钢、卫太平、王允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云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继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