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晓莉、邹忱妤、孙丰银等与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莉、邹忱妤、孙丰银等,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徐晓莉、邹忱妤、孙丰银等47人。被执行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书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阮喜彰,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执行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的[2016]威经劳仲裁字第88号仲裁调解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鲁10民破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092执634-68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雅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