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民终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许国新、王治坤与卢国晓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国晓,许国新,王治坤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26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国晓。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国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坤。上诉人卢国晓为与被上诉人许国新、王治坤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卢国晓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国晓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8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赵 娟审 判 员 周巧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厉凯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