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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03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李伟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伟雄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03刑初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伟雄,男,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捕前住梅县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押梅州市梅县区看守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县院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雄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杨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伟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初,在梅县区畲江镇四横街经营塑料制品批发生意的被告人李伟雄在没有取得梅县区畲江镇红星村移民安置区安置地皮的情况下,对外谎称其在红星村安置区拥有2块移民安置地皮,每块约80平方米。9月初的一天,被害人李某丙托妹夫杨某到被告人李伟雄的店铺提及想购买被告人李伟雄在红星村移民安置区的地皮,被告人李伟雄当时表明其不缺钱,地皮不卖。9月16日中午,被告人李伟雄因急于偿还高利贷债务,便起意诈骗被害人李某丙钱财,遂电话联系杨某表明愿意将地皮卖给李某丙,杨某在电话里要求被告人李伟雄过来杨家与李某丙夫妇协商购买地皮事宜。当天13时许,被告人李伟雄及其妻叶某来到杨家,对李某丙谎称在红星村移民安置区畲南大道边有2块地皮,现可以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1块安置区地皮给被害人李某丙,并要求交易时一次性付清款项。被害人李某丙夫妻当即同意与被告人李伟雄夫妻签订转让地皮合约,然后,双方一同到梅县区畲江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被害人李某丙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44×××71转账50万元人民币到被告人李伟雄之妻叶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62×××78内。2015年9月21日晚,被害人李某丙还想购买被告人李伟雄谎称的另1块移民安置区的土地,相约后被告人李伟雄夫妻到被害人李某丙住家协商。当晚,被害人李某丙答应以43.8万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被告人李伟雄谎称的另1块安置区土地,并鉴有合同,合同上有被告人李伟雄及证人叶某、杨某的签章,双方约定于2015年12月12日前将2块安置区土地交给被害人李某丙。第二天,被害人李某丙与被告人李伟雄之妻叶某一同到畲江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被告人李某丙从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44×××71中转帐43.8万元到叶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帐户62×××78内。被告人李伟雄将两次诈骗所得赃款共计93.8万元人民币,全部用于偿还高利贷和赌博债务。后来,被害人李某丙夫妻多次催促被告人李伟雄移交安置区土地,而被告人李伟雄则以土地座落地点、面积等有争议为由推脱。另查明,2015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李伟雄到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畲江派出所投案,第二天自行到该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了其骗钱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伟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李某丙陈述及其辨认笔录(2份),证人蓝某、杨某、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3份)、现场图(3份)现场照片(3组),被告人李伟雄多次供述及其指认现场笔录和照片,合同复印件、借条复印件(3份),户名李某丙(卡号:44×××71)邮政储蓄取款凭单(2份)及户名叶某(卡号:62×××78)邮政储蓄存款凭单和个人帐户申请书复印件,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梅州市梅县区畲江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雄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伟雄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雄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二O二八年三月三十日止;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文龙人民陪审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古丽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旭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