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麻国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322民初424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碣阳大街东段**号。法定代表人陈树礼,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安伟华,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邱营村老昌黄公路南侧大蒲河管理处一楼101-108室,。法定代表人麻国江,经理。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黄金海岸一纬路35号佐湾宾馆,。负责人安路,经理。委托代理人安保龙,该公司职工。被告麻国江。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麻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刘伟、安伟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麻国江,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安保龙及被告麻国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办理借款1笔,总金额2000万元,期限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5日,用途为购汽车脚踏垫,月利率8.5‰,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的50%计收罚息,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用其名下的1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麻国江为此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结清2015年4月21日前的借款利息,截止到2015年12月2日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借款本息219125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故要求依法判令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1912500元(2015年4月22日-2015年12月2日)及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原告对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名下的1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麻国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状所述属实。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辩称,我们积极努力偿还欠款,对抵押没有异议,对欠款的事实没有异议。被告麻国江辩称,对保证合同没有异议。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循环额度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主要内容为:借款人为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贷款人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日期为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5日,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月利率为8.500000‰,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借款人存款账号为42×××46。2、复式记账凭证。主要内容为:交易网点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交易日期2013年12月30日,贷款发生额2000万元,贷款发放账号42×××46。3、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抵押人为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抵押权人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债务人为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内容为:本最高额抵押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最高额抵押项下担保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抵押财产为秦籍国用(2013)第北新0**号国有土地。4、最高额保证合同。债权人(乙方)为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保证人(甲方)为麻国江。主要内容为: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质证,三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审核认为,原告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且三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以上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述辩,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1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循环额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期限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12月25日,月利率8.500000‰,从逾期之日起按合同利率的50%计收罚息。同日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用其名下位于黄金海岸滨海新大道西侧的秦籍国用(2013)第北新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且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被告麻国江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此笔贷款提供保证担保。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结清2015年4月21日前的借款利息。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清偿其所欠原告的借款本金及2015年4月22日以后的利息。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循环额度借款合同,与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与被告麻国江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均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借款的义务,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被告麻国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对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2015年4月22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即月利率8.500000‰计算并按利率的50%计算罚息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间的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位于昌黎县黄金海岸滨海新大道西侧秦籍国用(2013)第北新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麻国江对上述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363元,由被告秦皇岛亿邦动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河北亿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麻国江均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志新审判员 何友山审判员 何立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