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5民初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原阳县电信分公司与董纯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原阳县电信分公司,董纯哲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5民初1576号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原阳县电信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海江,任经理。地址:原阳县县城新时代广场。被告董纯哲,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原阳县电信分公司诉被告董纯哲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原阳县电信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立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