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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民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刘贤伟与赵庆军相邻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贤伟,赵庆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24民终79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贤伟。委托代理人:修安玲,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赵庆军。委托代理人:李庆海,敦化市渤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贤伟因与被上诉人赵庆军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敦化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贤伟一审诉称:2015年5月16日早5时许,刘贤伟雇佣的载有铁丝网货物的加挂货车要进入刘贤伟家库房卸货,因赵庆军堆放在道上的铁丝网,导致刘贤伟家的货车无法开到刘贤伟库房门前,造成刘贤伟家龙门吊无法卸货。刘贤伟当即给赵庆军打电话,赵庆军半小时后回来,让刘贤伟所雇车的司机倒了两次,车都无法通过。赵庆军与司机发生争执,并表示他堆放的货物就是不挪。刘贤伟通知了敦化市城市执法局,城管人员到现场责令赵庆军立即将堆放在道路上的铁丝网运走,也让刘贤伟将铺放在地面的铁板挪走,刘贤伟当即清理完毕,但赵庆军承诺说上午九点就将货物挪走,但时至次日下午四点多,赵庆军才在刘贤伟多次催促下将货物运走。因赵庆军非法占用道路的行为,给刘贤伟造成损失,包括给付雇车车主压车费5000元,给付两名装卸工卸车费1040元,合计6040元,该损失是赵庆军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应由赵庆军立即赔付损失6040元,并由赵庆军承担诉讼费用。赵庆军一审辩称:刘贤伟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没有损害的事实,道路原本就很窄,刘贤伟是大货车,调头比较困难且刘贤伟的铁板、铁栅栏也放在道路上。刘贤伟是故意压车,压车费5000元不成立,装卸工的装卸费也不成立,应驳回刘贤伟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刘贤伟的库房与赵庆军租赁的房屋(河北钢网直销店铺)前后相邻。2015年5月16日早5时许,刘贤伟雇佣的载有货物的车辆要进入自家库房卸货,因赵庆军横放在道上的铁丝网,导致刘贤伟未能及时进入自家库房前卸货,因此双方产生了矛盾,在刘贤伟通知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到现场后,敦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赵庆军将横放在道路上的铁丝网运走,并责令刘贤伟将铺放在地面上的铁板挪走。一审法院认为:刘贤伟、赵庆军作为不动产相邻的权利人,应当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互相提供必要的便利。赵庆军将铁丝网横放在道路上,影响了刘贤伟拉货的车辆不能及时进入自家库房门前卸货,侵害了刘贤伟正常通行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刘贤伟未能主动自行排除障碍从而扩大了损失,其自身存在过错,故刘贤伟主张因赵庆军的货物存放在道路上,影响其卸货增加了压车费用及装卸费用,要求赵庆军赔偿损失604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贤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费50元,合计100元,由原告刘贤伟负担。刘贤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通过一审审理查明,赵庆军堆放在道路上的铁丝网导致刘贤伟雇佣的载有货物的车辆无法进入库房卸货,经协商未果,刘贤伟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反映情况,执法局到现场后,责令赵庆军将横放在道路上的铁丝网运走,说明赵庆军的行为侵犯了刘贤伟的通行权,该侵权行为一审在认定事实部分中予以认定,刘贤伟财产受损的后果应由赵庆军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刘贤伟已采取相应措施,尽到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不应免除赵庆军的赔偿责任。刘贤伟向行政执法局反映情况,要求将阻碍通行的铁丝网挪走,说明刘贤伟已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妨碍,尽到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铁丝网归赵庆军所有,如刘贤伟擅自挪走,双方可能会产生更大的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刘贤伟未主动排除妨碍从而扩大损失,自身存在过错,是加重刘贤伟的义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因赵庆军的侵权行为,导致车辆无法按时卸货,滞留在刘贤伟处两天,刘贤伟向车主赔偿5000元压车费,一审中刘贤伟所举的收据及车主的证言可以证实,该费用应由赵庆军承担。因赵庆军拖延挪走铁丝网,刘贤伟雇佣的人员无法按时卸货,由此造成的误工损失及装卸费用也应由赵庆军承担。一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支持刘贤伟的上诉请求。赵庆军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正确。当时铁丝网是横放的,不是立着的,但不影响通行。刘贤伟的损失是自己造成的,压车费不存在,请求驳回刘贤伟的上诉请求。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刘贤伟及赵庆军均有将货物横放在道路上的情形,刘贤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庆军堆放的货物必然导致其车辆不能驶入院内。即便确实导致车辆不能驶入院内,刘贤伟也可以采取就地卸货或自行排除妨碍等方式以避免损失发生,且卸车费是卸货必然产生的费用,刘贤伟主张的压车费也没有充分依据。一审判决对刘贤伟要求赵庆军赔偿6040元的诉讼主张未予支持正确。刘贤伟的上诉主张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贤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贤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照令审 判 员  宋 丹代理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池宥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