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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特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长乐发兴燃料油有限公司,秦皇岛千岛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彭建安,徐永刚,司义群,蓝骞,王益钢,王天一,文英明,王子阳,胡波,王红超,蔡瑞华,李敏,唐向荣,何国华,陈卫,李仁桥,徐勇,佘继东,马中辉,高乃明,仲林波,周乃东,李学东,陈光玉,秦庆峰,崔双夫,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特76号债权人: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港口开发区协鑫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闵逸,总经理。债权人: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嘉路99号常熟滨江国际贸易中心4幢402-C室。法定代表人:陈虎,总经理。债权人:长乐发兴燃料油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营前街道营前村新街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陈天应,总经理。债权人:秦皇岛千岛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建设大街安泰家园10-3-11。法定代表人:刘宝军,总经理。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92号。代表人:徐青,行长。债权人:彭建安,男,汉族,1974年7月25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债权人:徐永刚,男,汉族,1994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债权人:司义群,男,汉族,1968年1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固始县。债权人:蓝骞,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债权人:王益钢,男,汉族,1991年7月1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债权人:王天一,男,汉族,1991年11月1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债权人:文英明,男,汉族,1965年10月25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水上地区。债权人:王子阳,男,汉族,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债权人:胡波,男,汉族,1985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债权人:王红超,男,汉族,1983年10月7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债权人:蔡瑞华,男,汉族,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债权人:李敏,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债权人:唐向荣,男,汉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债权人:何国华,男,汉族,1958年4月16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债权人:陈卫,男,汉族,1969年11月2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债权人:李仁桥,男,汉族,1992年8月3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债权人:徐勇,男,汉族,1964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债权人:佘继东,男,汉族,1976年2月25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债权人:马中辉,男,汉族,1965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马塘区。债权人:高乃明,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债权人:仲林波,男,汉族,1989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债权人:周乃东,男,汉族,1960年7月1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债权人:李学东,男,汉族,1973年2月19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债权人:陈光玉,男,汉族,1962年1月9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债权人:秦庆峰,男,汉族,1976年4月11日出生,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债权人:崔双夫,男,汉族,1964年2月26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债务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洞头县霓中路199号三楼。法定代表人:郑少梅,总经理。本院根据债权人李仁桥的申请,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武海法拍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2日拍卖了债务人温州福来登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福来登156”轮,所得价款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2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先行拨付船舶加油款12万元、船舶检验费77400元、船舶评估费53000元、船舶拍卖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260元、保全费6247元,合计259907元。另外,船舶扣押期间的维持费用,即部分船员在船舶扣押期间的劳务费及生活费,亦属于应当先行拨付的费用,将在下文中列明。经公告并进行债权登记,本院已对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作出确认,上述债权人可以参加对拍卖价款的分配。各债权人的债权性质和数额如下:彭建安: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187402.76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92400元系船舶优先权;徐永刚: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34132.76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37280元系船舶优先权;司义群: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52888.87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63600元系船舶优先权;蓝骞:工资50880元系船舶优先权;王益钢: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35442.76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50880元系船舶优先权;王天一: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46577.76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62880元系船舶优先权;文英明: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232888.87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188100元系船舶优先权;王子阳: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35442.76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50880元系船舶优先权;胡波: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84888.87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106000元系船舶优先权;王红超:工资59400元系船舶优先权;蔡瑞华:工资36300元系船舶优先权;李敏: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35442.76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32680元系船舶优先权;唐向荣: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46577.76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68900元系船舶优先权;何国华: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43302.76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39600元系船舶优先权;陈卫: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188888.87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250700元系船舶优先权;李仁桥: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35442.76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50080元系船舶优先权;徐勇: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56888.87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46583.32元系船舶优先权;佘继东:工资142822元系船舶优先权;马中辉:工资235742元系船舶优先权;高乃明:工资56100元系船舶优先权;仲林波:工资13032元系船舶优先权;周乃东:工资17050元系船舶优先权;李学东:工资22316元系船舶优先权;陈光玉: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324888.87元系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工资586301.36元系船舶优先权;秦庆峰:工资23182元系船舶优先权;崔双夫:工资31160元系船舶优先权;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60120元系普通债权;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69184元系普通债权;秦皇岛千岛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469368元系普通债权;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36595888.31元系船舶抵押权。以上船舶扣押期间劳务费及生活费1441098.06元、船舶优先权2413804.68元、船舶抵押权36595888.31元、普通债权598672元,总额为41049463.05元。经本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没有达成受偿协议。本院认为,根据海事行政管理机关要求,“福来登156”轮锚泊期间,必须按照该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所列船员数目及等级配备船员,故15名船员在船舶扣押期间的劳务费及生活费属于为保存船舶产生的费用,系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船舶价款中先行拨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福来登156”轮拍卖款扣除先行拨付的费用后,应当按照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普通债权的顺序进行分配。此前,本院应26名船员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从“福来登156”轮拍卖款中先行给付26名船员工资1444143元,应从26名船员实际受偿金额中予以扣除。各债权人的债权登记受理费1000元均应自行负担,已经缴纳的不再返还,未缴纳的从实际受偿款项中予以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彭建安受偿223362.76元;徐永刚受偿48044.76元;司义群受偿77328.87元;蓝骞受偿19352元;王益钢受偿54794.76元;王天一受偿70713.76元;文英明受偿307128.87元;王子阳受偿54794.76元;胡波受偿126288.87元;王红超受偿22760元;蔡瑞华受偿13520元;李敏受偿47114.76元;唐向荣受偿73137.76元;何国华受偿58142.76元;陈卫受偿292308.87元;李仁桥受偿54474.76元;徐勇受偿74522.19元;佘继东受偿56128元;马中辉受偿93296元;高乃明受偿21440元;仲林波受偿4212元;周乃东受偿5820元;李学东受偿7926元;陈光玉受偿558410.23元;秦庆峰受偿8273元;崔双夫受偿11464元;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五马支行受偿15885190.26元;三、驳回太仓市祥顺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苏州舜龙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和秦皇岛千岛船舶物料供应有限公司对“福来登156”轮拍卖款的受偿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朝清审判员  吴 昊审判员  邓 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一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