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5203号原告姚某某,汉族,住胶州市,居民。被告朱某某,汉族,住胶州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朱某某不同意离婚,原告姚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臧辉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崇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