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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22民初9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9227号原告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周芹,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加卓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