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周光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光军,陈开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周光军,男,1972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开武,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周光军申请执行陈开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2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1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陈开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周光军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80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开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25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涛审 判 员 张巍助理审判员 周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