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执字第1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本市与李斌男321983年4月10日本市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本市,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浔执字第16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本市被执行人李斌男321983年4月10日本市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申请李斌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斌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案款87457.18元,承担执行费1212.0元。现因被执行人李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浔执字第16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祖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