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71行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田向东与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向东,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C}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71行初140号原告田向东,男,汉族。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上官吉庆,该市市长。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白正谊,该办主任。本院受理田向东诉西安市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收到本院应诉通知后依法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第八条之规定,本院对该案件不享有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原行政行为经复议决定维持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应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所作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其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西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君审 判 员  屈艳红代理审判员  徐 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泉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