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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魏丽霞信用卡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刑终187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魏丽霞,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于201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魏丽霞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5)涧刑公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丽霞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魏丽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刑公初字第366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 漪审判员 陶向阳审判员 赵大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亚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