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7101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101民初494号原告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下蜀镇西3号。法定代表人徐翔,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伟,男,198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南口金家村1号。法定代表人韦国,总经理。原告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镇江大全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富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