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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1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张益富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张益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192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定代表人刘建赫。委托代理人毛乾波。被申请执行人张益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甬仑行零五决字第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张益富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人民币38772元。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06执192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