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姚某某宣告失踪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3民特4号申请人姚某某,男。监护人李某某,女,系申请人姚某某的奶奶。委托代理人何玉勋,安化县长塘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申请人姚某某要求宣告李某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姚某某称,父亲因病去世后,母亲李某玲就离家出走,一直无任何联系。经过多次寻找,均无任何消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特申请:依法宣告李某玲失踪。经查,李某玲,女,汉族,系申请人姚某某的母亲,其于2014年2月外出,从此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6年3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李某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某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李某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李某玲的公告三个月后,李某玲仍然下落不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李某玲为失踪人;二、指定李某某为失踪人李某玲的财产代管人。审判员 姚华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