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执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宁城县人民法院与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城县人民法院,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779号申请执行人:宁城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于洪学,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城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赤峰新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4月1日立案依法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现无法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初字第004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书及相关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振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