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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1民初9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与姚春、何金安、李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姚春,何金安,李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9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住所地:蓬溪县赤城镇南街52号。组织机构代码:67354751-0。负责人张波,该支行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海林,该支行资产保全员。被告姚春,男,生于1989年2月24日,汉族。被告何金安,男,生于1956年3月3日,汉族。被告李华,男,生于1974年2月9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蓬溪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姚春、何金安、李华的起诉。审判员  王国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