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宋保红诉被告孙国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红,孙国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543号原告宋保红。被告孙国帅。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宋保红诉被告孙国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宋保红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保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樊宾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拜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