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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宋保红诉被告孙国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保红,孙国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543号原告宋保红。被告孙国帅。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宋保红诉被告孙国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宋保红于2016年6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宋保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保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樊宾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拜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