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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4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曹运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4707号申请人王建军与被执行人曹运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民初字第95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建军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50000元。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人民币7195元、执行费人民币5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曹运生已履行案款人民币107000元;本院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曹运生名下车牌号为浙A×××××汽车一辆,在处理中,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47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