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1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叶斌与周先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叶斌,周先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1713号申请执行人:陈叶斌。被执行人:周先高。申请执行人陈叶斌与被执行人周先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5)绍嵊商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我院另案已轮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周先高名下浙D×××××及浙D×××××小车各一辆(现下落不明)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周先高名下的坐落于嵊州市文星东路55号一单元301室(产权证号:城字第20005654号)的房产(已另行抵押并司法拍卖中),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申请标的380000元,已履行标的0元,未履行标的380000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案目前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683执171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财江审 判 员 裘海燕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章伟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