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5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5民初404号原告张某。被告杜某。原告张某与被告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杜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被告因有事在他处借款7万元,后经他多次催要无果。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杜某2015年8月16日借条一张。用于证明被告借他款7万元的事实。被告杜某未答辩,亦未举证、质证。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交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8月16日被告杜某向原告张某借款7万元,并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某现金柒万元整。610425196312222498杜某2015.8.16.”。本院认为,被告杜某向原告借款七万元未予清偿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对其相关民事权利的放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清偿上述借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杜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张某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党库审 判 员 :张水利人民陪审员 :符同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 张 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