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1执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丽玲与赵伍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玲,赵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99号申请执行人吕丽玲,女,汉族,住长东北石材3期,个体业主。被执行人赵伍军,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吕丽玲与被执行人赵伍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