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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91执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吕丽玲与赵伍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丽玲,赵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1执00099号申请执行人吕丽玲,女,汉族,住长东北石材3期,个体业主。被执行人赵伍军,男,汉族,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吕丽玲与被执行人赵伍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1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吕 昆代理审判员  马锦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