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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行审1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与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义县环境保护局,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723行审165号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北岭新区。法定代表人叶杰成,局长。被执行人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法定代表人胡跃龙。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环罚(2015)7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被执行人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炒铝灰项目在未经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筹建并投入生产的行为违法,对其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炒灰项目的生产并处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罚款7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恒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炒铝灰项目在未经办理环评及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筹建并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环境保护局作出武环罚(2015)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武环罚(2015)7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一兰审 判 员 周旭弘审 判 员 章春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