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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23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段小子申请执行任二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小子,任二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段小子,男,46,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东街段军农资门市部。被执行人任二汇,男,37岁,汉族,现住现住乌拉特前旗大佘太镇南昌村新农社。本院在执行段小子申请执行任二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可执行财产,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