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刑终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某非法拘禁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终284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3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2015年8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六合区看守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周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6)苏0116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周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某、原审被告人赵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斌审 判 员 黄 霞代理审判员 顾岚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严志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