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204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阿地里江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地里江·乌拉依木,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4执31号申请执行人阿地里江·乌拉依木,男,维吾尔族,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被执行人王平,男,汉族,暂住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申请执行人阿地里江·乌拉依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平支付欠款2024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0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000元,剩余案款10241元未能执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王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白民一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自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韶 文代理审判员 王 文 杰代理审判员 艾克热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艾尼瓦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