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1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薛念松与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念松,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1567号申请执行人薛念松,男,1998年11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赵晓明(薛念松之母)。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高粱桥路6号西环广场5号楼3A1(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云峰。原告薛念松与被告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97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薛念松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97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薛念松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名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审 判 员 周光庆代理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志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