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270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毛何娜申请潘君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03号毛何娜,女。潘君娜,女。毛何娜申请潘君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工作,现全部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2701民初15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门雪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裴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