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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4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与周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周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204民初15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住所地:黄石市团城山桂林路1号。负责人高均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戴懋浩、王惠婷,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被告周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黄石分行)诉被告周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某、人民陪审员陆冬梅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黄石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惠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中行黄石分行诉称,被告周旋因个人消费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原告经过对被告的资信调查,同意向被告发放卡号为40×××33的信用卡。被告周旋对该信用卡中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都已获悉并愿意遵守。被告持卡透支消费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还款,原告从2013年2月27日起多次以电话等方式要求被告尽快归还所欠款项,但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截止2015年12月30日信用卡透支本金99546.41元、透支利息6369.74元及滞纳金6939.20元,共计112855.35元;并偿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协议的约定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中行黄石分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原告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被告主体适格。证据三、信用卡申请表复印件,拟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并同意按申请的约定支付本金、利息、滞纳金,并承担其他费用。证据四、信用卡申请进件表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向总行申请向被告发放信用卡的事实。证据五、银行催收历史记录复印件,拟证明原告已多次向被告催收还款的事实。证据六、交易明细,拟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证据七、被告所欠透支本金、利息及滞纳金金额的复印件,拟证明截止2015年12月30日,被告应归还原告本金99546.41元、透支利息6369.74元及滞纳金6939.20元的事实。被告周旋未向本院提交任何答辩意见。被告周旋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原告中行黄石分行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七与本案事实相关联,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被告周旋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任何反驳证据,故对原告中行黄石分行提交的这七份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7日,被告周旋向原告中行黄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字确认其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后原告中行黄石分行向被告周旋发放了卡号为40×××33的信用卡。截止2015年12月30日,被告周旋尚欠原告中行黄石分行透支本金99546.41元、透支利息6369.74元及滞纳金6939.20元。后原告中行黄石分行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周旋,敦促其还款未果,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另查明,被告周旋在申请信用卡时与原告中行黄石分行约定:1、被告周旋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被告周旋应按本合约以及原告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息;2、被告周旋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被告除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被告申请办理原告的信用卡,承诺遵守信用卡章程和协议,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于法无悖,应属有效协议。被告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协议关于还款付息及支付滞纳金的约定。被告逾期未予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信用卡本金、利息、滞纳金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旋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石分行偿还信用卡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共计112855.35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欠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按信用卡协议的约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58元,由周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2558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黄石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18。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刚代理审判员 王 冕人民陪审员 陆冬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