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行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易仁来与句容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撤销、行政征收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仁来,句容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镇行初字第82号原告易仁来,男,汉族,1977年9月20日生,住句容市。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句容市。法定代表人许文,该市市长。出庭应诉负责人王乙焯,句容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委托代理人刘桂生,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镇江市。法定代表人朱晓明,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曾建平,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处副处长。委托代理人林莉,镇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易仁来诉被告句容市人民政府、镇江市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一案中,原告易仁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仁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易仁来负担。审 判 长 王从国审 判 员 曹 英代理审判员 陈小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肖梦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