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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45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苏贝特门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江苏贝特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4515号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世纪路7号。法定代表人姚红坚,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辽宁龙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贝特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季庄路10号。法定代表人朱志新,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贝特门业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广军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沈阳宝通门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许广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