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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2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宋文武申请执行张成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文武,张成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22执40号申请执行人宋文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成德,男,汉族。宋文武申请执行张成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县人民法院(2015)文民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闫小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成德系文县中寨镇中寨村四社村民,长期在外,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其名下无工商、车辆、房屋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本院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22执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洲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刘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