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23民初18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红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红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3民初1897号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仁和村。法定代表人:高志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继忠、夏晖,安徽龙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千人桥镇兴桥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300006507。法定代表人:陈自柱,该公司经理。被告:梅红月。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诉被告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翔公司)、梅红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晖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翔公司、梅红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7日,被告梅红月代表被告天翔公司与原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天翔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舒茶镇小庙岗新农村示范点B标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期限为:该工程所用砼每月结清一次并付款百分之百,余款在砼浇筑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当需方违约时,从违约之日起按所欠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到收回欠款为止等约定。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2015年9月16日,被告梅红月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2016年3月15日,被告梅红月还款130000元。现两被告仍欠货款239000元。现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货款余额并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支付违约金。原告当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被告天翔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被告梅红月的户籍信息,证明两被告的主体身份信息;2、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合法有效以及两被告未全部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应承担违约金的事实;3、被告梅红月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截止2015年9月16日,被告尚欠货款369000元的事实。被告安徽天翔公司、梅红月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7日,被告梅红月作为被告天翔公司的代理人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被告天翔公司在合同需方处加盖公章,被告梅红月在需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该合同中有以下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天翔公司供应商品混凝土用于其承建的舒茶镇小庙岗新农村示范点B标工程;付款期限为该工程所用砼每月结清一次并付款百分之百,余款在砼浇筑结束后一个月内付清;当需方违约时,从违约之日起按所欠总额的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直到收回欠款为止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依约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两被告也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止2015年9月16日仍欠货款369000元,为此被告梅红月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3月15日,被告梅红月还款130000元,现两被告仍欠原告货款239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连带清偿货款余额239000元并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违约金至付清之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以及当庭陈述,记录在卷,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华恒公司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向被告天翔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货,结算后又有建筑项目施工负责人被告梅红月出具了欠条,故原告要求两被告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和承担违约金的诉请,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红月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安徽华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39000元,并从2015年9月16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违约金至货款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45元,由被告安徽天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梅红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陶传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 源 微信公众号“”